廣東省演出業協會舞臺專業委員會
管 理 辦 法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本協會舞臺專業委員會(下稱“本專業委員會”)的管理,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辦法》和《廣東省演出業協會章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專業委員會是廣東省演出業協會的一個分支機構,由廣東省演出行業的燈光、音響、舞臺機械、舞美等方面的專業設計、生產銷售單位及在本行業從事設計、生產、使用的燈光設計師、專業燈光師、專業音響師、舞臺技師、舞美設計師、技術管理和企業家等專業人員自愿組成的專業性群眾機構。
第三條 本專業委員會遵守《廣東省演出業協會章程》,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業務范圍開展業務活動。
第四條 本專業委員會地址:廣州市越秀區二沙島晴波路海山街1號616室廣東省演出業協會內。
業務范圍
第五條 本專業委員會的業務范圍包括演出燈光、演出音響、舞臺機械等三個方面的專業器材及舞美設計的各種舞臺專業技術。本專業委員會開展廣東省演出業協會章程規定的各項業務,并根據自身特點開展以下工作:
一、積極推廣先進科學技術,更新設計觀念,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提高演出產品、舞美產品的計算機應用技術,努力實現演出業業務的自動化、網絡化、三維化。
二、組織本行業的生產、工程、科研、貿易等方面的單位與使用單位之間的協作,協調解決行業內各企業之間生產、經營、技術合作中的問題;廣泛組織與開展新產品、新技術以及地區間、國際間的交流合作,幫助企業提高產品質量管理水平,促進演出燈光、演出音響、舞臺機械等產品的規范化、標準化,參與國際競爭。
三、大力開展演出燈光、演出音響、舞臺機械專業及舞美設計的技術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積極推廣綠色舞臺理念,不斷提高舞臺專業人員的理論和實踐水平。
四、積極推廣本行業的先進產品,促進有利于本行業發展的經營活動,舉辦新技術研討會、新產品展銷會及交易會,幫助企業提高經營效益。
五、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委托,承擔科技項目立項論證;工程項目招投標以及驗收評估、鑒定、評獎;產品質量檢測、優質產品評選;行業標準制訂、實施;企業資格認證、達標評估;專業技術職稱考核、評審等專業技術工作。
六、印發和編輯出版演出藝術科技刊物、教材及其它資料。
組織與管理
第六條 廣東省演出業協會的會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均可成為本專業委員會成員:
一、在本省內從事演出專業產品(燈光、音響、機械等產品)研制、生產、銷售,依法取得所在地工商營業執照及其它相關證照的企業(含國營企業、民營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外資企業)以及使用演出專業產品的有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二、在本省內從事演出業務的初、中、高級工程技術人員及舞美設計人員(含工程師、燈光師、音響師、舞臺技師、舞美設計師;具有相當任職資格的節目制作專業人員、翻譯專業人員、編輯專業人員)。
三、在本省從事舞臺專業行業的企業家及主要專職管理人員。
四、在本省從事舞臺專業行業的組織、領導、研究、生產、銷售等方面作出較大貢獻、有影響的人員。
第七條 本專業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執行副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由廣東省演出業協會聘任。
第八條 本專業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聘任顧問、名譽主任若干名;設立專家人才庫和燈光、音響、機械、舞美等專家組,以適應和利于本專業委員會各項業務工作的開展。
第九條 本專業委員會定期或不定期召開主任會議,研究討論有關重大事項和問題。
第十條 本專業委員會在廣東省演出業協會授權范圍內開展工作,協助協會發展會員、收取會費。
第十一條 本專業委員會可根據需要聘請專職工作人員。專職工作人員工資、保險、福利待遇以及專職副主任以上人員的職務補貼,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附 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2005年1月27日廣東省演出業協會常務理事會會議通過。
第十三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屬廣東省演出業協會常務理事會。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