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遵照“積極發展、完善管理、用心創造”的基本方針,為建立我省兒童舞臺劇行業自律機制,規范行業從業者行為,依法促進和保障兒童舞臺劇行業健康發展,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 本公約所稱兒童舞臺劇行業是指從事兒童舞臺劇的單位與個人,包括場所:專業兒童劇演出場所、兒童戲劇培訓機構;機構單位:兒童劇創作機構、兒童劇團、兒童劇經紀公司、演出服裝設計制作單位、舞美道具設計制作單位;個人:兒童劇演員、編劇、導演、制作人、舞美設計師、服裝設計師、運營策劃、兒童心理學導師、兒童戲劇老師。
第三條 兒童舞臺劇行業自律的基本原則是愛國、守法、公平、誠信、善良。
第四條 倡議本省全行業從業者加入本公約,從維護本省和全行業整體利益的高度出發,積極推進行業自律,創造良好的行業發展環境。
第五條 廣東省演出業協會兒童劇專業委員會作為本公約的執行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本公約。
第二章 自律條款
第六條 自覺遵守國家有關演出行業發展和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大力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傳統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道德準則,積極推動兒童舞臺劇行業的職業道德建設。
第七條 鼓勵、支持開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業競爭,反對采用不正當手段進行行業內競爭。
第八條 自覺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創作、主辦、引進有教育意義、精致、有邏輯、正能量、健康的兒童舞臺劇,引導觀眾健康理性的消費觀念,積極參與市場調查以及劇目質量監督。
第九條 兒童舞臺劇從業者應自覺遵守國家有關演出行業的管理規定,自覺履行兒童舞臺劇的自律義務,不創作、主辦、引進或傳播危害國家安全、危害社會穩定、違反法律法規以及消極負能量、粗糙、盜版等不良劇目及活動;
第十條 兒童舞臺劇從業者要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不創作、主辦、引進或傳播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作品。
第十一條 加強溝通協作,研究、探討我省兒童舞臺劇行業發展戰略,對我省兒童舞臺劇行業的建設、發展和管理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議。
第十二條 支持采取各種有效方式,開展兒童舞臺劇行業創作、營銷等產業鏈的協作,共同創造良好的行業發展環境。
第十三條 自覺接受社會各界對本行業的監督和批評,共同抵制和糾正行業不正之風。
第十四條 認同、遵守本公約,并積極參與推動、監督、執行。
第三章 公約的執行
第十五條 廣東省演出業協會兒童劇專業委員會,在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框架內。負責組織實施本公約,負責向公約成員單位傳遞兒童舞臺劇行業管理的法規、政策及行業自律信息,及時向政府主管部門反映成員單位的意愿和要求,維護成員單位的正當利益,組織實施兒童舞臺劇行業自律,并對成員單位遵守本公約的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第十六條 公約成員之間發生爭議時,爭議各方應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爭取以協商的方式解決爭議,也可以請求公約執行機構進行調解,自覺維護行業團結,維護行業整體利益。
第十七條 本公約成員單位違反本公約的,任何其他成員單位均有權及時向公約執行機構進行檢舉,要求公約執行機構進行調查;公約執行機構也可以直接進行調查,并將調查結果向全體成員單位公布。公約成員單位違反本公約,造成不良影響,經查證屬實的,由公約執行機構視不同情況給予在公約成員單位內部通報或取消公約成員資格的處理。
第十八條 本公約所有成員單位均有權對公約執行機構執行本公約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進行監督,有權向執行機構的主管部門檢舉公約執行機構或其他工作人員違反本公約的行為。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公約經廣東省演出業協會秘書長或代表簽字后生效,并在生效后的30日內由廣東省演出業協會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 本公約生效期間,經公約執行機構或本公約三分之一以上成員單位提議,并經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單位同意,可以對本公約進行修改。
第二十一條 我省兒童舞臺劇行業從業者接受本公約的自律規則,均可以申請加入本公約;本公約成員單位也可以退出本公約,并通知公約執行機構;公約執行機構定期公布加入及退出本公約的單位名單。
第二十二條 本公約成員單位可以在本公約之下發起制訂各分支行業的自律協議,經公約成員單位同意后,作為本公約的附件公布實施。
第二十三條 本公約由廣東省演出業協會兒童劇專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公約自公布之日起實行。